【世界日報╱廣州18日電】 2011.11.18 02:43 pm
近日國家公務員考試已進入最後備戰期,廣州某高校大四學生小張卻心思難定,他反覆在微博上發牢騷:難道因為臉上多一個明顯斑痣,就不能當警察嗎?這是什麼道理呀!
南方都市報報導,考生小張表示他從小就想當警察,但前段時間報考時,一條公務員體檢特殊標準嚇退了他,「 『影響面容且難以治癒的皮膚病』一項中竟有斑痣,沒辦法只能放棄這個職位。筆試過了也沒用!」
據報導,去年公布施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用)」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職位」第三條規定,「影響面容且難以治癒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徵(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
小張氣憤地表示這是「相貌歧視」,在各大公務員報考論壇上也有不少網民對此表示不滿。有網民認為,「招警察不是選美,公安局招會計也要限制相貌嗎?」
報導指出,公益組織南京天下公機構執行主任于方強表示,接到多人投訴後,他們決定給人社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提交建議信,要求重新審查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歧視性規定,予以糾正或刪除。
據該機搆調查,自7月以來就有近20個地方公安部門涉嫌歧視性招聘。于方強表示,有的是招警察,有的是招輔警、協警,有的甚至只是招文職人員。于方強稱,不加區別地對全部警察崗位設置關於相貌、殘疾的限制,對應聘者很不公平。
據報導,長期從事就業歧視研究的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負責人劉小楠表示,就業歧視是指用人單位基於與職業崗位內在要求無關的因素做出的任何區別、排除、限制或優惠。 「相貌、身體殘疾等生理特徵是否影響崗位職責的履行需具體分析,不應直接剝奪面試考察的機會。」他表示,「特殊標準」已試實施一年,應及時修訂,使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更加規範化,避免制度性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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