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2011/12/01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29日宣布,已與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達成侵害使用者隱私權案的和解協議
【經濟日報╱華盛頓特派員劉永祥/三十日電】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29日宣布,已與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達成侵害使用者隱私權案的和解協議,未來除非得到使用者的明確同意,臉書不能把使用者設定為隱私的個人資訊分享給其他人。
依據協議,未來20年臉書必須定期接受查核,由獨立的第三者評估它是否確實做到保護使用者隱私權。不過臉書不需要支付罰金。
FTC控訴狀列出多個臉書侵害隱私的例子,主張臉書作法既不公平,也是欺騙。2009年12月臉書網站改版,使用者原設定為不公開的項目如「朋友清單」卻成了公開資訊,但臉書未事先提出警告或取得使用者同意。
其次,儘管臉書宣稱使用者安裝的第三方應用程式提供者只能取得有限資訊,事實上後者幾乎可以取得使用者的所有個人資訊,且這些資訊是使用這些應用程式所不需要的。
FTC指出,臉書也違反承諾,將使用者個人資料提供給廣告商。臉書宣稱使用者停用或刪除帳號後先前上傳的照片及影音就不會再被看到,事實並非如此。
另外,臉書告知使用者可以透過「只限朋友」等設定,限定有權閱覽其資訊的對象,事實上即使選擇「只限朋友」,朋友使用的第三方應用程式提供者還是可以取得其個人資料。
FTC主席雷伯維茲(Jon Leibowitz)強調,臉書有義務信守對數以億計使用者的保護隱私承諾,臉書的創意不必以消費者的隱私為代價,FTC的行動將會確保這一點。
臉書執行長查克柏洛(Mark Zuckerberg)在部落格貼文表示,臉書犯過很多錯誤,但他也強調FTC指控的許多缺失,臉書先前就已經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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